「储能100人」获悉,近日,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布局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乌鲁木齐市共有6个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总储能功率100万千瓦,容量400万千瓦时,通过自治区评审,列入《2024年全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乌鲁木齐市)》。
原文如下:
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布局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为促进我区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提升电网调峰、顶峰能力,推进我区独立新型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固本培元,构建高效稳定的新型储能系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各地州申报的项目,经评审,计划布局一批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要求,我委已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开展评审并形成项目布局清单。请你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要求:对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详见附件)。
二、项目建设与项目布局清单中要素内容应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再对项目布局清单中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要求,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共享储能的建设主体应通过租赁共享储能等方式,确保原新能源租赁储能规模与新能源项目备案储能规模一致,保证调节能力不受影响。同时还应满足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
四、容量达到20万千瓦时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均可作为共享储能出租其容量并获得租赁收益。同时,对于热储能等电能量转化率较低的储能电站,其放电电量所对应的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余由电转换成热或转换成其他形式所对应的充电电量,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工商业用户电价。
五、请你委督促项目布局清单中的业主单位,尽快办理各项前期手续,抓紧对项目进行备案。业主单位要出具开工建设承诺函并抄送我委,承诺函应确定开工、竣工时间。原则上2023年布局的项目 2024年必须开工,2025年9月底前应并网投运;特殊技术路线且工期较长的项目,经请示地州发展改革委同意,投运时限可延长至 2025 年底。2024年布局的项目当年应开工建设力争 2025年建成投运;2025年无法投运的,经请示地州发展改革委同意,投运时限可延长至 2026年7月底。2026年7月底仍未投运的,对该项目所属集团及相关企业2年内不再考虑新增独立新型储能项目。
六、请你委将备案项目的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信息报送我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